給考慮在日本設立新創的起業家~(1)
4 月 02, 2025UP!

- 激勵性報酬制度的重要性
人才招募的重要性
對於新創企業的成長來說,確保優秀的經營人才、工程師和專業人才是不可或缺的。
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,活用股票選擇權的報酬制度是有效的手段。
激勵性報酬的目的
- 吸引人才與留任(激發對未來貢獻的動機)
- 回饋過去的貢獻
- 將公司成長與個人報酬連結,提高工作動力
股票選擇權概述
公司授予員工或董事新股認購權,讓他們可以以特定價格取得公司股票的權利。
隨著股價上升,報酬價值增加,促使員工更積極為公司成長做出貢獻。
- 企業報酬制度案例
成功企業運用股票選擇權的案例
- 株式會社Mercari
- Sansan株式會社
- 株式會社Uzabase
- SmartNews株式會社
- 株式會社SmartHR
專欄:提升企業價值的激勵性報酬
GLOBIS Capital Partners 高宮慎一的觀點
- 有關股票選擇權的實務性議題
- 發行比例設定
股票選擇權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,會根據企業成長階段與戰略而有所不同。一般而言,多數公司將此比例控制在10%以內。
- 離職時的處理(權利是否失效)
員工離職時,股票選擇權的處理方式會依公司內部規定及契約內容而異。一般多為離職時未行使部分即失效。
- Cliff 與 Vesting(權利確定期間設計)
Cliff 是指權利首次確定需經過的固定期間(通常為1年),Vesting 是指全部權利確定所需的總期間。
- 併購(M&A)時的處理
企業在併購時,股票選擇權的處理可能會變得複雜。常見處理方式包括轉換為收購企業的選擇權、進行金錢補償、或促使提前行使等。
- 針對全球人才的股票選擇權適用
向海外人才授予股票選擇權時,需考慮各國的法律與稅制。部分國家可能缺乏相關稅務優惠,或手續繁雜。
- 有關股票選擇權的制度修正
- 稅制適格股票選擇權的行使期間延長(10年 → 15年)
- 年度行使上限提高(1200萬日圓 → 最多3600萬日圓)
- 發行公司可自主管理股票(無需委託證券公司)
- 擴大對外部高階人才的適用範圍(律師、會計師、博士、工程師等)
- 明確行使價格的計算規則(標準化稅務處理)
- 股票選擇權發行更具機動性(可由董事會決議,無需股東會決議)
- 依據成長階段活用股票選擇權
- 創業期(天使輪):直接分配股份給創業成員(不使用選擇權)。
- 種子期(PMF 前):授予初期成員稅制適格股票選擇權,離職時多數為「失效」。
- A輪(PMF 後):公司規模10~30人,雖未引入評價制度,但開始強化報酬設計;考慮離職後保留權利。
- B輪以後(準備上市):活用限制性股票(RS/RSU),以招募外部高階人才;隨著國際據點展開,設計適用於全球人才的股票選擇權。
- 總結
在新創企業的人才招募中,股票選擇權是一項有效的報酬制度。根據企業成長階段進行適當設計,並活用最新的稅制與法律修正至關重要。尤其要因應稅制適格股票選擇權的最新修正,採取更具彈性的制度設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