赤坂国際会計事務所

【勞務費轉嫁指南】中小企業必讀:正當價格談判策略與最新法規重點(2025)

12 月 03, 2025UP!

近年,由於日圓貶值與原物料價格高漲,企業經營的掌舵愈發困難。「想提高員工薪資但缺乏資金」「成本增加無法轉嫁至交易價格」等困擾,想必是不少中小企業經營者面臨的問題。

輕率地調薪會壓迫經營,但若什麼也不做,人力外流風險將會提高。因此,政府修正了《中小受託交易適正化法》,並由公正取引委員會制定了促進適當轉嫁勞務費的新指針(方針)。本文將依據該指針,解說下游承攬企業如何正當地進行價格談判的重點與行動指針。

作為接單方,可參考以下資料提出給發包方進行檢討。

『為適當轉嫁勞務費之價格談判指針』重點

📖 本方針核心

問題意識

  • 結構性薪資上漲停滯: 儘管創下30年來最高的加薪率,但仍追不上物價上漲。特別是僱用佔日本全體勞動者7成的中小企業,尚未能確保加薪所需資金。
  • 勞務費轉嫁遲滯: 原材料(轉嫁率80.0%)、能源成本(50.0%)相比,勞務費僅30.0%,處於顯著偏低的水準。
  • 根深蒂固的意識障礙: 不僅是發包方,接單方也普遍存在「勞務費上升應靠自助努力(提升生產力)吸收」的舊觀念。
  • 「難以啟齒」的結構: 地位較弱的承攬方往往因害怕交易被終止,而不敢提出價格談判。

中心訊息

  • 勞務費是應被轉嫁的成本: 勞務費與原材料費同樣,是應適當轉嫁的「正當成本」。
  • 行為轉變的要求: 為打破以往慣行,發包方與接單方需遵守「12項行動指針」。
  • 經營者的承諾: 不可只交給現場處理,企業高層應負責決策並徹底宣示接受轉嫁的方針。

🧠 思考框架

看待事物的方式

  • 供應鏈整體最佳化: 需以供應鏈全體(含二級、三級下游)付加價值提升的視角進行思考。
  • 「沈默」即風險: 未經協議而維持價格不變,不是維持現狀,而是「獨占禁止法—濫用優越地位」或「下請代金法—壓價」的風險。
  • 重視公開資料: 比起企業內部機密成本結構,更應使用任何人都可取得的「公開資料(最低工資上升率等)」作為談判根據。

判斷標準・價值觀

  • 應重視:「定期溝通」「設置協議場合」「尊重公開數據」
  • 應避免:「單方面凍結價格」「要求過度詳細的成本資料」「逼迫自助努力吸收勞務費上升」
  • 好/壞的判斷軸:
    • 善: 由供應鏈全體共同分擔成本上升,並促進加薪。
    • 惡: 利用地位優勢將成本增加轉嫁給下游,破壞公平競爭。

📋 各章重點:12項行動指針

第一部:發包方應採取的行動(6項)

行動①:企業高層的參與與方針決定

  • 【主張】 高層應決定接受勞務費轉嫁的方針,並以書面等方式向內外部發布。
  • 【根據】 現場人員的評核往往以「降低成本」為主,缺乏高層指示時不易批准轉嫁。
  • 【視角】 方針不僅要在公司內部宣示,也需讓承攬方知悉,建立「可商量的環境」。

行動②:定期設置協議場所

  • 【主張】 即使承攬方未提出要求,發包方也應主動定期(如每年一次)安排協議。
  • 【根據】 地位弱的承攬方難以主動提出漲價要求。尤其長年價格凍結或名義上的短期交易須特別注意。
  • 【視角】「沒有說=沒有問題」並不成立。無協議的凍結價格具有違法風險。

行動③:尊重公開資料,禁止過度要求資料

  • 【主張】「最低工資上升率」「春鬥協議加薪額」等公開資料已足夠作為根據,應尊重承攬方的提示金額。
  • 【根據】 要求詳細內部成本資料會造成負擔,使承攬方放棄談判。
  • 【視角】 逼迫提供「令人完全信服的詳細證據」有可能被視為「事實上的拒絕協議」。

行動④:顧及整體供應鏈

  • 【主張】 應考慮直接承攬方亦需向其外包商適正支付成本。
  • 【根據】 價格轉嫁如同接力賽,壓縮第一層會使更下游的企業受苦。
  • 【視角】「我已付給下游」並不代表問題解決,需確保資金能傳達至末端。

行動⑤:禁止拒絕協議與不利益對待

  • 【主張】 若因勞務費上升而提出漲價,發包方必須接受協議,不得暗示停止交易。
  • 【根據】 勞務費不是應由承攬方自助吸收的成本,而是應正當轉嫁。
  • 【視角】 不僅是「過去的加薪」,「未來加薪資金」亦屬正當漲價理由。

行動⑥:提供計算方式與支援

  • 【主張】 對於不擅長談判的承攬方,發包方可主動提供計算方法與基準。
  • 【根據】 許多承攬方因「不知如何計算」而放棄轉嫁機會。
  • 【視角】 發包方通常握有較多資訊,應成為協助承攬方漲價的「陪跑者」。

第二部:承攬方應採取的行動(4項)

行動①:活用諮詢窗口與資訊收集

可向律師或公部門(よろず相談所、下請救濟窗口等)諮詢後再進行談判。

  • 【根據】 不必認為勞務費轉嫁很難,借助外部智慧即可突破。

行動②:使用公開資料作為根據

無需揭露自身成本結構。最低工資、物價指數等公開資料足以支撐談判。

  • 【根據】 揭露成本反而可能被要求降價。
  • 【視角】 可理直氣壯地表示「社會整體薪資已上升」。

行動③:善用談判時機

可選擇發包方預算編列時、繁忙期、最低工資調整後等具優勢時機提出。

  • 【根據】 不僅限於契約更新時,順應社會變動提出更有效。

行動④:主動提出希望價格

不必等待發包方的提示,可由自己先提出合理金額。

  • 【根據】 若被動等待,往往會被壓到對方有利的價格。

第三部:雙方共通的行動(2項)

行動①:定期溝通

  • 【主張】 平時建立可隨時諮詢的關係,掌握承攬方狀況(如人力流失風險)。
  • 【視角】 有信任關係時,即使沒有資料也可能談成漲價。

行動②:製作並保存談判紀錄

  • 【主張】 必須記錄雙方談判內容並共享保存。
  • 【根據】 可避免「各說各話」並便於負責人交接。

🔧 實務建議・方法

價格談判申請書格式(模板)

指針強烈建議使用附錄中的「價格談判申請格式(例)」。

  • 建議使用: 依附錄示例填寫。
  • 計算邏輯示例:
    1. 上升額基準: 「調整前支付實績(勞務費總額)」×「最低工資・春鬥上升率」=「上升額」
    2. 單價基準: 「現行勞務費單價」×「上升率」=「新單價」
    3. 係數法:「承攬方勞務費上升率」×「勞務費佔營收比例」

應避免的行為(Bad Cases)

  • 「因為是短期交易」: 明明是實質長期交易卻以短期為名拒絕談判。
  • 「強迫使用指定格式」: 只能接受發包方有利的計算式。
  • 「沒有詳細資料就不接受」: 已提交公開資料卻仍要求過度內部資料,意圖讓承攬方放棄。

注意事項

  1. 承攬方:「是否準備好最低工資上升率等公開資料?」「無需提供詳細成本,可用公開資料加計算式提出。」
  2. 發包方:「是否已定期設置協議場合?」「高層方針是否已明示?」

🎯 關鍵詞・概念

  • 勞務費(Labor Costs): 不僅指作業工資,也包含未來加薪資金與法定福利費。在本指針中被定義為「應被轉嫁的正當成本」。
  • 濫用優越地位: 依獨占禁止法,地位較強的一方使對方承受不當不利益。本指針警示,拒絕協議本身可能構成違法風險。
  • 壓價: 依下請代金法,設定明顯偏低的對價屬違法。未反映成本上升而凍結價格即屬此類。
  • 公開資料: 最低工資上升率、春鬥加薪額、CPI等任何人可取得的客觀資料。這是本指針核心。
  • 價格談判促進月: 每年3月與9月,建議發包方於此時主動呼籲協議。

問題:若不提供詳細成本資料,是否無法讓對方接受漲價? 回答:不需要。 指針明確指出,只要依據最低工資上升率等公開資料即可。發包方若要求過度成本資料,可能被認為是拒絕協議。

問題:發包方未提出協議邀請,是否應等待? 回答:不建議。 指針建議承攬方應主動提出希望金額。可用簡易計算式(例:勞務費單價×上升率)依公開資料提出。

問題:短期(單次)交易也能談價格嗎? 回答:可以。 即使形式上為短期交易,只要有實質連續性,或價格過低,都在規制範圍。

作者資訊

赤坂國際法律會計事務所
律師 角田進二(Shinji SUMIDA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