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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

12 月 10, 2025UP!


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

相關資料

關於「經營・管理」在留資格的明確化等

外國人在日本設立事業,或參與既有事業的經營或管理時,其活動屬於「經營・管理」在留資格。前提是該外國人必須實質參與經營或管理,例如決定重要事項、執行業務或從事監督等。

此外,欲取得該在留資格入境日本者,必須符合上陸基準省令規定的事業所確保與事業規模等要件。於更新在留期間時,也會從可否持續進行經營管理的角度進行審查。

基於上述理由,將平成17年之明確化文件、平成24年之共同經營者取扱、平成30年之地方公共團體支援取扱加以統整,制定本指引。

1. 關於事業所的確保

上陸基準省令規定,必須在日本確保作為營運事業用之事業所。事業所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
  • 於單一經營主體下,在一定區劃內持續進行經濟活動。
  • 具備人員及設備,連續提供商品或服務。

因此,按月短期租賃空間或可輕易移動之攤位等,不符合事業所要件。

若為租賃物件,租約上必須標明用途為事業用、店鋪或辦公室,且承租人必須為法人,以明確表示由法人使用。

若為孵化器(如 JETRO IBSC)所提供之臨時事業用空間,申請人提交使用承諾書時,可視為符合事業所確保要件。

2. 兩名以上外國人共同經營時的取扱

多名外國人共同創業並擔任董事時,需依各自從事之具體業務內容審查其是否符合在留資格。

單純擔任董事並不足以判定符合「經營・管理」。必須實質參與經營與管理。

若符合以下條件,各外國人均可能被認定為符合「經營・管理」:

  1. 從事業規模、業務量等判斷,多名經營者具有合理性。
  2. 各自從事之經營或管理業務內容明確。
  3. 各自因從事經營或管理業務而獲得報酬。

3. 關於事業之持續性

即使發生赤字,也不會單憑單年度結果判定,而是依最近兩期財務狀況綜合評估。

(1) 最近期或前期有銷貨毛利的情況

a. 最近期末無累積虧損時

若有盈餘,或盈餘與累積虧損皆為零,則認定具持續性。

b. 最近期末有累積虧損時
(ア) 非負債超過狀態

需提交未來一年之事業計畫與收益預測,原則上認定具持續性。

(イ) 最近期為負債超過,但前期非負債超過

需由第三方(例如中小企業診斷士)出具一年內改善可能性的評估書。

(ウ) 最近期與前期皆負債超過

原則上不認定持續性。但新創企業(設立5年內且未上市)可例外,若提出以下資料並有合理理由,可採彈性判斷。

  • 一年內改善負債超過的第三方評估書
  • 投資、補助金、貸款等資金調達證明
  • 產品開發、客戶拓展等成長活動證明

(2) 最近期與前期皆無銷貨毛利時

原則上不認定持續性。但新創企業若提出下列資料,且理由合理,可採彈性判斷。

  • 一年內可改善之第三方評估書
  • 資金調達情況或充足流動性證明
  • 開發與客戶拓展活動證明
※ 主要用語定義
用語 說明
最近期 最近已確定決算之會計期間
最近期前期 最近期之前一會計期間
銷貨毛利 純銷貨收入 − 銷貨成本
盈餘 包含資本盈餘與保留盈餘之總額
累積虧損 未處理損失或結轉虧損
負債超過 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之狀態

4. 關於履行事業者義務

(1) 租稅法遵循

必須適當申報與繳納國稅與地方稅。若有違反、長期未納、或因不正受還付遭重加算稅者,將成為不利因素。

(2) 勞動法規與社會保險法規遵循

僱用員工時,必須遵守勞動條件、適用勞動保險、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等義務,並適當辦理加入與繳費手續。

5. 關於透過有償新股認購權籌資

以下兩項均符合時,可將其視為資本計入「3000萬日圓以上」之要件:

  1. 屬於無需還款義務之認購金額。
  2. 無論未來行使或失效,均承諾計入資本金。

必要資料如下:

  1. 新股認購權之投資契約書(如 J-KISS)
  2. 實際入金之證明文件(存摺、交易明細)
  3. 將該金額計入資本金之誓約書

著者情報

赤坂国際法律会計事務所 弁護士 角田進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