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
12 月 10, 2025UP!

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
相關資料
- 「經營・管理」在留資格的明確化等相關說明 (PDF)
- 附件1 地方公共團體進行創業支援時之「經營・管理」在留資格取扱 (PDF)
- 附件1-1 概要 (PDF)
- 附件1-3 參考樣式(記載例)(PDF)
關於「經營・管理」在留資格的明確化等
外國人在日本設立事業,或參與既有事業的經營或管理時,其活動屬於「經營・管理」在留資格。前提是該外國人必須實質參與經營或管理,例如決定重要事項、執行業務或從事監督等。
此外,欲取得該在留資格入境日本者,必須符合上陸基準省令規定的事業所確保與事業規模等要件。於更新在留期間時,也會從可否持續進行經營管理的角度進行審查。
基於上述理由,將平成17年之明確化文件、平成24年之共同經營者取扱、平成30年之地方公共團體支援取扱加以統整,制定本指引。
1. 關於事業所的確保
上陸基準省令規定,必須在日本確保作為營運事業用之事業所。事業所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- 於單一經營主體下,在一定區劃內持續進行經濟活動。
- 具備人員及設備,連續提供商品或服務。
因此,按月短期租賃空間或可輕易移動之攤位等,不符合事業所要件。
若為租賃物件,租約上必須標明用途為事業用、店鋪或辦公室,且承租人必須為法人,以明確表示由法人使用。
若為孵化器(如 JETRO IBSC)所提供之臨時事業用空間,申請人提交使用承諾書時,可視為符合事業所確保要件。
2. 兩名以上外國人共同經營時的取扱
多名外國人共同創業並擔任董事時,需依各自從事之具體業務內容審查其是否符合在留資格。
單純擔任董事並不足以判定符合「經營・管理」。必須實質參與經營與管理。
若符合以下條件,各外國人均可能被認定為符合「經營・管理」:
- 從事業規模、業務量等判斷,多名經營者具有合理性。
- 各自從事之經營或管理業務內容明確。
- 各自因從事經營或管理業務而獲得報酬。
3. 關於事業之持續性
即使發生赤字,也不會單憑單年度結果判定,而是依最近兩期財務狀況綜合評估。
(1) 最近期或前期有銷貨毛利的情況
a. 最近期末無累積虧損時
若有盈餘,或盈餘與累積虧損皆為零,則認定具持續性。
b. 最近期末有累積虧損時
(ア) 非負債超過狀態
需提交未來一年之事業計畫與收益預測,原則上認定具持續性。
(イ) 最近期為負債超過,但前期非負債超過
需由第三方(例如中小企業診斷士)出具一年內改善可能性的評估書。
(ウ) 最近期與前期皆負債超過
原則上不認定持續性。但新創企業(設立5年內且未上市)可例外,若提出以下資料並有合理理由,可採彈性判斷。
- 一年內改善負債超過的第三方評估書
- 投資、補助金、貸款等資金調達證明
- 產品開發、客戶拓展等成長活動證明
(2) 最近期與前期皆無銷貨毛利時
原則上不認定持續性。但新創企業若提出下列資料,且理由合理,可採彈性判斷。
- 一年內可改善之第三方評估書
- 資金調達情況或充足流動性證明
- 開發與客戶拓展活動證明
※ 主要用語定義
| 用語 | 說明 |
| 最近期 | 最近已確定決算之會計期間 |
| 最近期前期 | 最近期之前一會計期間 |
| 銷貨毛利 | 純銷貨收入 − 銷貨成本 |
| 盈餘 | 包含資本盈餘與保留盈餘之總額 |
| 累積虧損 | 未處理損失或結轉虧損 |
| 負債超過 | 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之狀態 |
4. 關於履行事業者義務
(1) 租稅法遵循
必須適當申報與繳納國稅與地方稅。若有違反、長期未納、或因不正受還付遭重加算稅者,將成為不利因素。
(2) 勞動法規與社會保險法規遵循
僱用員工時,必須遵守勞動條件、適用勞動保險、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等義務,並適當辦理加入與繳費手續。
5. 關於透過有償新股認購權籌資
以下兩項均符合時,可將其視為資本計入「3000萬日圓以上」之要件:
- 屬於無需還款義務之認購金額。
- 無論未來行使或失效,均承諾計入資本金。
必要資料如下:
- 新股認購權之投資契約書(如 J-KISS)
- 實際入金之證明文件(存摺、交易明細)
- 將該金額計入資本金之誓約書
著者情報
赤坂国際法律会計事務所 弁護士 角田進二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