赤坂国際会計事務所

2025年施行的「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(取適法)」重點

12 月 03, 2025UP!

本文重點總結(30秒掌握)

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(取適法)是將原下請法的規制範圍擴大並加強取締的新版制度。

  • 擴大適用範圍:物流(特定運送委託)也納入規範。判斷基準不再只有資本額,同時加入「員工人數」標準。
  • 60日規則:自受領日起60日內必須以「現金」付款(原則禁止使用匯票)。
  • 價格轉嫁:若對勞務費等高漲不進行協商而維持原價,將被認定為違法。

2025年(令和7年)的法律修正,使原先的下請法更新為「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」(自令和8年1月1日施行)。


同時,依據公正交易委員會與中小企業廳發布的
《關於製造委託等中小受託事業者代金支付遲延等防止之法律》(簡稱: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,俗稱:取適法)
官方文本 已正式公布

另可參考日本政府公報 2026年1月から下請法が「取適法」に!委託取引のルールが大きく変わります | 政府広報オンライン

本文將依據官方指引,解說實務人員必須掌握的主要變更點,以及企業需立即因應的「4項義務・11項禁止事項」。

1. 法律的適用對象與「形式基準」

本法最大特色在於,為迅速確保交易公正性,排除「當事人同意」或「業界慣例」等個別主張,而以形式基準(資本額・員工人數)作為規制判斷,機械式適用。

主要變更點:新增員工人數基準與物流領域

① 導入「員工人數」判斷基準

以往僅以資本額作為基準,但即使資本額小、員工數超過300人以上者,也將被視為「委託事業者」並受到規制。此舉旨在防止企業藉由減資逃避規範。

② 新增「特定運送委託」(物流)

除了製造、修理外,本法新納入物流多層結構的適正化,其中文件明定運送委託亦屬受保護對象。

2. 委託事業者的「4項義務」

委託方(發注方)從「下單到付款」需嚴格遵守以下義務,不得以「內部流程延遲」作為理由拒絕履行。

重要:口頭發注被視為爭議主因,必須「立即」書面化。
① 書面交付義務(第4條)
發注後必須立即交付載明給付內容、代金、付款期限等資訊的書面(或電子紀錄)。即使內容未定,也需提供「未定理由」與「預定日期」。
② 必須設定付款期限(第3條)
自物品受領日(或役務提供日)起60日內且盡可能短的期間內設定付款日。「月底結算、次次月支付」等超過60日者均屬違法。
③ 文件製作與保存義務(第7條)
發注、受領、檢查、支付等記錄需製作並保存2年。
④ 延遲利息支付義務(第6條)
若付款延遲,自受領日起超過60日後須支付年利率14.6%的延遲利息。

3. 絕對禁止的「11項違法行為」

以下行為即使受託方同意也仍屬違法(客觀違法)。

特別需注意的5大重點項目

  • 拒收受領:任意延後交貨日期或取消訂單。
  • 代金支付遲延:未在60日內付款。紙本票據或貼現電子紀錄債權原則禁止(視為遲延)(另 電子紀錄債權可理解為數位化票據)。
  • 代金減額:包括「折讓」「贊助金」「回扣」等任何名義的一方減額。
  • 壓低價格(低於行情價):在勞務或材料大幅上漲時,拒絕協商且維持原價。
  • 不當請求提供經濟利益:要求免費保管模具、強制支付贊助金等。

官方文件中列出大量「違法案例」。以下為常被引用的典型惡例:

● 後續追加折扣(減額):以「達成返利」「贊助金」名義,在支付時一方擅自扣除數%。

● 免費重做或修改:發注時規格不明確,卻事後以「與想像不同」為由要求免費修改。

● 模具無償保管:多年未再下單卻要求下請方免費保管模具且不支付倉儲費。

● 消費稅剔除(減額):以「取整」為理由不支付消費稅或擅自捨去尾數。

● 物流中心費用扣抵(減額):未事先合意卻在付款時擅自扣除物流中心使用費。

4. 企業需立即採取的行動

主管機關已表明即使是「形式瑕疵」也將嚴格取締。請立即檢查以下三點:

  1. 杜絕口頭發注:以Email、EDI等可留記錄方式發注,並建立保存流程。
  2. 改為「60日內現金付款」:確認付款流程、廢止匯票,確保自受領日起60日內完成現金入帳。
  3. 將「價格協商」紀錄化:遇到調價要求時,必須召開協商並留存紀錄(拒談=高風險違法)。

Q1: 新法與舊下請法最大的不同是什麼?
A1: 適用範圍與判斷基準皆擴大。新增物流(特定運送委託),並加入「員工人數」判斷,防止藉減資規避規範。

Q2: 在「60日規則」下,匯票可以使用嗎?
A2: 原則上不可。因必須在受領後60日內以「現金」支付,匯票或折價必須的電子記錄債權常超過60日,因此被視為違法風險高,需改為現金支付。

Q3: 可否從代金中扣除物流中心費用?
A3: 未事先明確合意即屬違法(禁止減額)。任何未在發注時合意的天扣、費用均屬不當減額。

Q4: 若委託方不願協商價格,是否構成「低於行情價」?
A4: 可能被認定為違法。成本高漲時若拒絕協商、一方維持原價,將被視為壓低價格。需留下協商記錄。

作者資訊

赤坂國際法律會計事務所
律師 角田進二(Shinji SUMIDA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