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起施行|中小企業受託交易適正化法(舊下游委託法)修法重點與企業實務影響
11 月 12, 2025UP!

此次修法旨在促進供應鏈整體的合理價格轉嫁機制,藉此建立「超越物價上升率的薪資成長」基礎。施行日期為令和8年1月1日(2026年1月1日)。
1. 法律名稱與用語變更(下游委託法修正)
本次修法中,「下游委託」一詞因可能造成委託方與受託方地位不平等之印象而被修正。法律名稱亦改為更符合實際交易關係之名稱。
舊名稱(舊法名/用語)
- 下游代金支付遲延防止法(下游委託法)
- 下游中小企業振興法
- 主委託事業者
- 下游事業者
- 下游代金
新名稱(新法名/用語)
- 製造委託等中小受託事業者代金支付遲延防止法(中小受託交易適正化法)
- 受託中小企業振興法
- 委託事業者
- 中小受託事業者
- 製造委託等代金
2. 中小企業受託交易適正化法(舊下游委託法)之主要修法內容
此次修正的核心在於擴大適用範圍與新增禁止行為,特別針對人力基準與運送委託類型進行補強,對實務影響甚鉅。
A. 適用範圍的擴大
為保護更多中小企業,新增「員工人數基準」並將「特定運送委託」納入規範。
① 員工人數基準之新增
- 製造、修理、特定運送委託:員工300人以下(不含董事等)
- 資訊成果物製作、役務提供委託:員工100人以下
② 新增「特定運送委託」為適用對象
針對出貨人委託運送業者之交易類型(發貨主→運送事業者),新納入監管範圍,以改善無償等待、裝卸等物流慣例。
B. 新增禁止行為
為防止不當壓價及協議拒絕,修法新增兩項主要禁止事項:
① 拒絕協議與不提供必要資訊之禁止
若中小企業受託事業者提出價格協議請求,委託方不得拒絕或不提供必要資料而單方面決定價格。
② 禁止以票據(支票等)方式支付
明定不得以票據(支票等)或電子債權等方式支付代金,如受託方無法於支付期限內全額取得資金者亦屬違法。
Q. 為何禁止使用票據(支票等)支付?
A. 票據(支票等)兌現需時,增加中小企業受託事業者資金壓力。禁止票據支付旨在改善資金周轉與強化公平交易環境。
C. 執行與行政權限強化
為提升實效性,賦予事業主管機關指導與勸告權,同時允許電子交付與利息範圍擴大。
- 主管機關權限擴張:除公平交易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廳外,相關產業主管部會亦得介入指導。
- 允許電子交付:委託文件可透過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交付,無須事前同意。
- 遲延利息擴大:減價部分亦計入遲延利息(年利率14.6%)。
3. 受託中小企業振興法(舊下游振興法)之修正重點
該法與前述規制法相輔相成,旨在支援價格轉嫁與供應鏈整體改善。
- ① 支援多層供應鏈聯動:允許多層級業者共同提出「振興計畫」,獲主管機關核准與補助。
- ② 主務大臣之勸告權限強化:在指導後仍無改善者,可發出具體勸告,提升法執行力。
- ③ 擴大適用對象:包含發貨主對運送業者之委託與中小企業間交易。
- ④ 地方政府責任新設:規定地方政府應推動價格轉嫁與地區中小企業振興。


【律師觀點】票據(支票等)禁止的實務影響
[票據(支票等)禁止將影響付款週期較長之產業。委託方需全面檢討付款流程,並導入電子即期支付系統以符合新法要求。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