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量勞動制5大誤解|2024新制與加班費重點解析
11 月 21, 2025UP!

所謂裁量勞動制,是指對於因業務性質之關係,在工作之執行方式與時間分配上,有必要大幅授權由勞工自行決定之業務,預先設定一定的時間作為固定加班費(みなし労働時間),並視為勞工已勞動該段時間的制度。然而,這個制度經常被誤解。
❌ 誤解1:「這是一種不用支付加班費的制度」
正確理解:深夜・休假出勤,以及「固定加班費」超過法定工時的部分,仍然必須支付加班費。
即使採用裁量勞動制,以下加班費的支付義務也不會被免除:
- 深夜・休假出勤所產生的加班費
依【勞動基準法】第35條(休假出勤)及第37條(深夜勞動:22點~5點)之規定,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裁量勞動制。
當適用裁量勞動制之勞工在休假日或深夜時段實際工作時,雇主必須依據實際工作時間計算並支付加班費,而非僅以視為工時為準。 - 法定工時以外之勞動時間所產生的加班費
若將視為工時設定為超過法定勞動時間(例如:一天8小時)之水準(例:一天9小時),超過部分(本例中為1小時)即屬於加班,必須支付加班費。
此時,視情況可能還需要另外締結關於延長勞動時間的協定(所謂「36協定」)。 - 確保「相稱待遇」之義務
雇主在設定視為工時時,必須依據適用業務內容等,設定在合理水準,並透過津貼給付、基本薪資調整等方式,確保勞工獲得與工作內容相稱之待遇。這是採用裁量勞動制時的必備要件。
❌ 誤解2:「採用裁量勞動制就不需要管理工時」
正確理解:自2024年4月起,掌握勞動時間狀況與實施健康確保措施已成為法律上的義務。
依【勞動安全衛生法】之修法,自2024年4月起,以下事項已被明確規定為義務:
- 掌握勞動時間狀況之義務與方法
依【勞動安全衛生法】第66條之8之3等規定,雇主有義務掌握勞工的勞動時間狀況。
其目的在於了解勞工於何時段、提供了多長時間之勞務。- 掌握方法:以打卡紀錄、電腦使用時間等客觀紀錄為原則。
- 自我申報的限制:原則上不得僅以勞工「自行申報」作為工時掌握方法。只有在客觀方法難以採行時,例外允許自我申報;但只要有打卡等客觀資料存在,仍以客觀記錄為基準,若只採自我申報,恐屬違法。
- 健康・福祉確保措施之義務性實施
在勞資協定(專門業務型)或勞資委員會決議(企劃業務型)中,必須依據所掌握之勞動時間狀況,具體規定並實施健康・福祉確保措施。- 措施例示:確保班間休息(從終業到次日始業之間保有一定休息時間)、當勞動時間超過一定水準時解除裁量勞動制之適用等。
- 記錄之製作及保存義務
關於勞動時間狀況、健康・福祉確保措施之實施情形、苦情處理之實施狀況,以及勞工本人同意與撤回等相關事項,雇主必須製作記錄,並於協定等有效期間內及期滿後3年間保存。
❌ 誤解3:「任何業務都可以導入裁量勞動制」
正確理解:適用業務在法律上被嚴格限定。
是否可以適用裁量勞動制,必須檢視業務性質,客觀判斷是否確有「需要交由勞工自行裁量」之必要。
- 專門業務型(【勞動基準法】第38條之3)的嚴格限定
得適用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者,僅限於省令及告示所定之20種業務。- 常見錯誤例:「因為是工程師,所以全員適用」屬誤解。
適用對象僅限於「資訊處理系統之分析或設計」等業務,一般的程式撰寫或輔助作業(例如程式設計與製作的程式設計師)並不當然包含在內。
此外,一般的業務銷售或一般企劃工作,也不在專門業務型之適用範圍內。
- 常見錯誤例:「因為是工程師,所以全員適用」屬誤解。
- 企劃業務型(【勞動基準法】第38條之4)的四項要件
企劃業務型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要件:- (イ)關於事業運營事項之業務
必須是會影響企業整體或事業場自身之事業計畫、營業計畫等「事業運營層級」之業務。單純個別案件的銷售活動或生產作業等不屬此類。 - (ロ)屬於企劃、立案、調查及分析之業務
所謂企劃業務型,是指綜合進行企劃、立案、調查及分析等作業之業務。判斷時以實際工作內容為基準,而非部門名稱。 - (ハ)基於業務性質,有必要大幅授權勞工裁量其執行方式
必須以客觀角度,依業務本身性質判斷確有此必要,而非僅憑用人單位的主觀認定。 - (ニ)在工作手段及時間分配之決定上,原則上不由雇主作具體指示
「時間分配的決定」包含對始業及終業時間之決定。故若雇主就始業或終業時間的任一方作出指示,即不符此要件。
- 常見錯誤例:「在企劃部門上班,所以全員適用」屬誤解。
若雇主對始業或終業時間有任何一方作出指示,即不符企劃業務型要件。又若實際上因工作量過大而幾乎沒有裁量空間,也不能適用企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。
- (イ)關於事業運營事項之業務
- 勞工本人個別同意之義務化(自2024年4月1日起)
此外,不論專門業務型或企劃業務型,制度適用都必須取得勞工本人之個別同意。
不得因勞工不同意而對其作不利益處分。
❌ 誤解4:「公司可以片面導入裁量勞動制」
正確理解:必須有勞資間的合意,且需要取得「本人之個別同意」。
特別是,自2024年4月1日起新增的「勞工本人之個別同意」要件極為重要。
- 勞工本人個別同意與充分說明義務
使用裁量勞動制之前,雇主必須對每一位適用對象勞工,個別取得其書面或電子紀錄方式之同意。
在取得同意時,必須充分說明下列事項:- 制度概要(包含視為工時之內容)
- 同意後適用之薪資與評價制度內容
- 若不同意時之配置與處遇方式
若未充分說明,或同意並非基於勞工之自由意思,則關於勞動時間之「視為」效果不得生效。
- 禁止因不同意或撤回同意而為不利益處分
在勞資協定或勞資委員會決議中,必須明定以下不利益取扱之禁止事項:- 對於不同意適用裁量勞動制之勞工,不得給予解雇、減薪、降職等不利益處分。
- 對於已適用裁量勞動制後又撤回同意之勞工,不得以「撤回同意」本身作為不利益處分之理由。
❌ 誤解5:「只要採用年俸制,就會自動變成裁量勞動制」
正確理解:年俸制與裁量勞動制是完全不同的制度。
年俸制是關於「薪資給付方式」的制度,而裁量勞動制則是關於「勞動時間計算方式」的制度。兩者互相獨立,並不因導入年俸制就自動成為裁量勞動制。
- 制度目的與手續之區別
若要適用裁量勞動制,必須依不同類型完成相應程序:
專門業務型須締結勞資協定;企劃業務型則需勞資委員會以五分之四以上多數決議,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提出協定書或決議書之申報。
導入年俸制本身並不需要這些手續。 - 薪資・評價制度與裁量勞動制之連動
導入裁量勞動制時,法令要求透過津貼給付或基本薪資調整等方式,確保「相稱待遇」。
因此,薪資與評價制度(包含年俸制)必須與裁量勞動制的導入聯動設計。 - 即便採行年俸制,工時管理仍不可省略
即使採用年俸制,若未適用裁量勞動制,或即便適用裁量勞動制但涉及深夜・休假出勤時,仍須依實際勞動時間管理並支付加班費。
裁量勞動制的兩種類型與法律依據之詳細說明
裁量勞動制分為「專門業務型」與「企劃業務型」兩種,兩者皆以【勞動基準法】為法源,但適用要件與手續有所不同。
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
- 法律依據:【勞動基準法】第38條之3
- 導入手續:締結勞資協定
- 申報機關: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提交協定書
- 定期報告:無需定期報告
企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
- 法律依據:【勞動基準法】第38條之4
- 導入手續:設置勞資委員會,並經委員五分之四以上多數決議
- 申報機關: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交決議書
- 定期報告:必須(自決議有效期間起算,首次於6個月內報告一次,此後每年須至少報告一次)
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(【勞動基準法】第38條之3)
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之適用對象,限於因業務性質之關係,就執行方式與時間分配等事項,雇主難以作具體指示之20種專門業務。
- 資訊處理系統之分析・設計
-
例如依據使用者業務分析決定最適處理方式、輸入輸出設計、應用系統設計等。
(不適用之例 ⚠️)僅負責程式設計或製作之程式設計師,一般不屬於此適用範圍。 - 新商品・新技術之研究開發
-
包括材料、產品、生產・製造工程等之開發或技術改善。
(不適用之例 ⚠️)僅從事研究開發之輔助工作者(助手)並不屬於適用對象。 - 報紙・出版相關之採訪・編輯
-
如新聞內容企劃、採訪、撰稿、版面配置、校閱與內容確認等。
(不適用之例 ⚠️)僅從事單純校對等工作者,並不包含在內。 - 製作人(Producer)・導演(Director)
- 製作人負責整體製作之責任、企劃決定、預算管理等;導演則統籌工作團隊並指揮現場製作作業等。
- 系統顧問(System Consultant)
-
負責掌握資訊處理系統運用上的課題,或就運用方式提出構想與建議之業務。
(不適用之例 ⚠️)僅從事應用程式之設計或開發者,並不屬於此專門業務類型。 - 專業士業(如律師、公認會計師等)
-
依各自專業法令所規定之業務內容。
(不適用之例 ⚠️)例如僅依其他建築師指示專責繪圖等之輔助性工作者,不屬於適用範圍。
導入與運用上的必備要件
要適用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,必須在勞資協定中明確規定以下事項,並於實際運作中嚴格遵守(粗體部分為自2024年4月1日起新增之必須事項):
- 將視為工時以「每日勞動時間數」之形式具體明定。
- 必須取得勞工本人之同意。
- 不得對未同意或撤回同意之勞工為不利益取扱。
- 依客觀方法掌握勞動時間狀況,並就健康・福祉確保措施的具體內容予以明定。
- 就苦情處理所採行之具體措施作成規定。
- 關於勞動時間狀況、健康・福祉確保措施之實施情形、同意與撤回之狀況等,須以勞工個人為單位製作記錄,並於協定有效期間及期滿後3年間保存。
企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(【勞動基準法】第38條之4)
企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之對象,為「關於事業運營事項之企劃、立案、調查及分析」之業務,且其性質上有必要將執行方式大幅交由勞工自行裁量者。
企劃業務型的四大要件(嚴格的適用判斷標準)
企劃業務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要件,方得適用:
- 屬於事業運營事項之業務(イ要件)
必須是與企業整體或事業場所獨自之事業計畫・營業計畫等相關,足以影響事業運營的業務。單純個案銷售活動或現場製造作業等不在此列。 - 屬於企劃、立案、調查及分析之業務(ロ要件)
需為綜合進行企劃、立案、調查、分析等工作的業務。判斷時,不以部門名稱為準,而是觀察實際業務內容。 - 基於業務性質,有必要大幅授權勞工裁量其執行方式(ハ要件)
必須客觀判斷業務本身確實需要高度裁量,而非僅因管理方便或主觀認定。 - 在業務執行手段及時間分配上,雇主原則上不作具體指示(ニ要件)
此處之「時間分配」包含始業及終業時間之決定。若雇主對始業或終業時間的任一方作出具體指示,即不符此要件。
導入與運用上的必備要件
導入企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時,必須先設置勞資委員會,並由委員以五分之四以上之多數決議以下事項:
- 將視為工時以「每日勞動時間數」之形式具體明定。
- 必須取得勞工本人之同意。
- 不得對未同意或撤回同意之勞工為不利益取扱。
- 當適用勞工之薪資・評價制度有所變更時,必須向勞資委員會說明變更內容。
- 定期報告義務:自決議有效期間起算,首次於6個月內至少報告一次,其後每年須至少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報告一次勞動時間等狀況。
